未签劳动合同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来源: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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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吴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达成一致,吴某为商务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工作,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3000,第二个月工资为4000,第三个月工资为4500,如果三个月过后,工作成果显著,工资则根据业绩再往上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只发了一个月工资。三个月后,应公司的业务调整,公司决定将调动吴某的工作岗位,此时,吴某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要求把拖欠的工资付完。当双方协商时,因发生口角,公司领导叫人把吴某打伤。后 吴某与公司就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吴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17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补缴三个月的社保。经劳动仲裁委审理后,吴某的仲裁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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