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冯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要求判令确定济南某学校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济南某学校的法律顾问,我们接手此案。
经过查阅对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对方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济南某学校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随即,在开庭过程中,我们提出了济南某学校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答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