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华律师亲办案例
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成功代理
来源:李明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30
浏览量:1028

2008年9月,李明华律师接受中国第X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与某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钛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由于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名誉,故本文均用代称)。
接受委托后,李明华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分析了争议双方在纠纷中各自的责任,以及采取不同措施解决此纠纷的利弊。
按照双方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由冶金公司承建本案工程,由钛业公司供应工程材料,费用从总造价中扣除。合同签订后,钛业公司未按约提供工程材料,导致冶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钛业公司也未严格履行,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工期迟延。现工程已经完工,但钛业公司却要求冶金公司赔偿工期迟延、材料瑕疵等各类损失。
经过周密的调查和严谨的分析论证,李律师认为,双方纠纷的实质,是钛业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足额支付冶金公司工程款、因此企图通过提出质量异议、赔偿迟延交工的损失等要求,以拖延付款的时间及付款的数额。为此,钛业公司倒打一耙、率先提起诉讼。
李律师准确把握本案纠纷产生的真实背景后,及时与承办法官交流,请求法院对此予以明察、并对钛业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制裁。举证期限内,李律师建议冶金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钛业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
开庭时,李律师指出,钛业公司未按约提供工程材料,导致冶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本案工期迟延完全是由钛业公司造成的。钛业公司罗列了两份材料,以此来证明冶金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钛业公司的两份材料缺乏合法性,不具备法律效力:《测量成果汇总报告》系某公司的分公司制作的,由于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根本就不具备鉴定主体资格。《现浇结构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是钛业公司单方提供的材料,没有加盖单位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相关材料缺乏合法性,请求法院对钛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对于冶金公司的工程款,现工程已经结束、且已投入使用,钛业公司尚欠冶金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该款项应予及时支付。
最终,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冶金公司的反诉请求则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执行阶段,因钛业公司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由钛业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和解协议。冶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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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华
  • 执业律所: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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