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上海某公司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得知济南某公司对其提起仲裁,并要求其偿还装修费用20余万元。上海某公司随即到本所咨询,后选择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针对案件实体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对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合同》中委托人的印章并非其公章,可能系对方伪造。
随即,我们向仲裁委提出印章鉴定申请及管辖异议申请。后经鉴定,对方提交证据《合同》中盖有上海某公司印章与其公章并非同一印章。经过多次沟通,并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既然印章并非上海某公司印章,该《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无效,仲裁委无管辖权。故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