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许某,(身份证年龄1995年12月出生,属于未成年人,实际年龄是1996年7月出生)涉嫌抢劫罪一案,已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
申请事由:申请对许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和理由 :
一、 许某有自首情节
许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许某系未成年人
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三)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五)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第十八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从上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看出,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他们身心发育不完全,采取羁押措施就使他们不能参加学习,不能挽救他们,往往造成更大的社会负面效果。
三、 许某系未遂犯或中止犯
许某等人虽然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实施。
四、 许某系从犯、初犯
许某是被教唆引诱参加的,其本身没有提议,而是因为好久没有发工资,天天吃方便面,被人蛊惑,一时糊涂就跟着去了。
五、 许某和成年犯关押在一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应单独关押,合肥市看守所由于现有条件限制不具备条件,许某和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律师会见时,许某自述同监成年犯对其有实施性侵害的言行,这实在让家长寝食难安、夜不能寐。
六、许某家人积极提供担保或保证人,积极教育许某,帮其改造。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