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某公司为其单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元,2012年其中的一位员工下班后喝醉了酒乘坐朋友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也是醉酒驾驶,两人都在事故中死亡。
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保险理赔的事宜,双方进行过协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属于醉酒,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出于人道主义只同意赔付10万给家属,故双方协商未果,后来家属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家属20万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