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遗产争议案
被告:张女 代理律师:刘运丽
张女与王男是再婚夫妇,王男带5岁儿子与张女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单位先后分配房屋两套,2010年王男因病去世,去世后王男儿子将张女诉至石家庄市某区法院并提交王男遗嘱,要求王男名下所有房产、其他存款及抚恤金共计42万元由其一人继承,法庭上原告提交由两名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有王男按手印的打印遗嘱,内容为“我去世后所有财产由我儿某某一人继承,见证人某某及某某”原告律师围绕该遗嘱展开论证主张遗产由原告继承,经法庭开庭审理张女明显感觉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非常不利,于是委托我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先后到法院阅卷、医院调查王男住院情况、见证人情况、单位财产情况,详细分析案情同时要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11年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我方主张遗嘱无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遗嘱无效理由1、立遗嘱时王男由于病情为重、神志不清不具备立遗嘱条件同时提交医疗材料佐证2、遗嘱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不是于王男应亲笔书写。2、经律师调查见证人与遗嘱继承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见证资格。4、我方主张指纹不是王男所按,由于没有王男的指纹比对材料法庭无法查明遗嘱上手印为王男指印等等理由略,我方主张先从总财产分出一半为被告张女夫妻个人财产,剩余为遗产有原被进行分割,经双方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即被告张女代理意见。经石家庄市某区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各一套房屋,存款抚恤金42万元由被告张女所有。
此案例警示:我们不知道王男临去世时的真实意愿,但就王男儿子所出具的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律的推敲进而无效,提示大家在作出重大法律事项时我们所出具法律文书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推敲。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业务部
主任:刘运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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