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合律师亲办案例
自助餐厅丢包餐厅是否应赔偿?
来源:张振合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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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餐厅丢包餐厅是否应赔偿?

王女士到某自助餐厅就餐。在陈列台取食物时,王女士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在选定的餐桌上占位置。当王女士取完食物回到餐桌时,发现皮包丢失。王女士立即向餐厅服务员询问,服务员称没有注意到餐桌上的皮包。王女士又找到餐厅负责人,要求赔偿自己的财物。该餐厅负责人认为,在餐厅店堂内张贴有提醒顾客注意保管自己财物的标语,餐厅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该餐厅不负责替顾客保管物品,因此,王女士丢失财物与该餐厅无关。王女士想问,自己要求该自助餐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张律师解答:王女士可以向自助餐厅索要赔偿,但索赔主张视具体情况要有所不同。
王女士到自助餐厅就餐,与餐厅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餐厅对王女士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在就餐期间皮包丢失,当然可以依据《消法》第十一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向餐厅索要赔偿,但索赔主张视具体情况要有所不同。皮包作为王女士的私人财产,其本人也应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如果王女士去餐台取餐时,曾要求餐厅服务员对其皮包进行看管,在此情况下,皮包丢失,过错在餐厅,餐厅当然应该赔偿。反之,如果王女士没有提出看管要求,又未尽到谨慎看管之义务,则自身亦存在过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餐厅就可以免负安全保障义务了,只是这种保障义务的程度相对减轻而已。在此情况下,皮包丢失是王女士与餐厅的混合过错导致,故王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餐厅认为在店堂内张贴了提醒顾客注意保管自己财物的标语,就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可以免责。这种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警示并不等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仅仅是张贴了一张告示而已,其内容还是要求顾客自己看管好财物,餐厅作为经营者本身却并未采取任何切实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显然不能叫做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应该采取更为严谨的安全措施,如安装监控录像系统,方便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等等,用以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对于王女士的失窃,自助餐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王女士到餐厅就餐,与餐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餐厅的服务义务中不包括财物看管,王女士财物丢失并非餐厅服务的过错导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合同法》与《消法》比较,《合同法》是一般法,《消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王女士与餐厅之间应首先应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故本案应优先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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