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杞律师亲办案例
2008年江苏十大法律援助案件之——程xx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来源:赵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1
浏览量:966

 

08十大提名案件之——程xx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时间: 2009-06-03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家庭困难的靖江市东兴镇青年农民陈某与其他三人驾驶收割机到安微作业,因在舒城县发生故障遂靠边修理。舒城某客运公司韩某驾驶新客车失控撞向收割机,靖江三名农民当场重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主俞某将赔偿责任完全推给司机韩某,而肇事司机韩某的家属在先行支付两万元丧葬费后,以韩某被逮捕并将被判刑坐牢为由,不肯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家属遂聘请律师前往该县取证要求赔偿,但承办警官拖延不给出具车主证明,2007年10月25日,走投无路的陈某妻子程某向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赵杞和东兴镇司法所副所长钱旭平承办该起案件。2007年10月29日,承办人专程到舒城调查取证,获取大量一手资料,直接以韩某、俞某和某客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到当地法院速立案,提请法院对俞某财产实行查封。首战大捷,2007年11月1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俞某的一套房屋,扣押俞某、韩某两辆客车。俞某已经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是援助律师又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并申请先予执行。2008年1月10日,程某拿到了先予执行的50000元,安排了年底还债和儿子春节后的读大学费用。2008年3月10日,舒城法院正式开庭。经激烈庭辩,最终,法庭完全采纳援助承办人代理意见,适用江苏省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俞某、韩某赔偿程某等人各项费用158973.5元,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程某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拿判决书时难抑激动的心情,感谢援助中心优质的服务。此案对方事人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正继续为程某提供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

 

案情详细情况:

青年农民客死异乡,家属索赔期盼法援

靖江市东兴镇农民陈xx帮助他人驾驶收割机到安徽收割水稻。2007年9月12日中午,收割机行至安徽省舒城县一处国道时发生故障,停在公路左侧,陈xx钻在车下面维修。突然,韩某驾驶的一辆大客车失控驶入左车道,一头撞向收割机,刹那间收割机被撞得支离破碎,车底下的陈xx和车旁边的同伴等三人均严重受伤,陈xx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舒城县公安交警部门勘察和调查后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等人无责任。陈xx的妻子程xx得知丈夫的死讯后悲痛欲绝,约请亲属和同村村民20余人雇了五辆汽车前往安徽舒城交警部门要求赔偿。但肇事大客车系刚提回来的新车,才5天时间,尚未登记上牌就上路载客而肇事,车主俞某欲将赔偿责任完全推给司机韩某,一直不肯露面。而肇事司机韩某的家属在先行支付两万元丧葬费后,以韩某被逮捕并将被判刑坐牢为由,不肯再承担半分钱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程xx聘请泰州某律师去舒城交警了解车主俞某的信息,但承办警官作风拖拉,与律师周旋终日,就是拖延不给出具车主证明,律师无功而返。2007年10月25日,走投无路的程xx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心情忐忑不安地来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研读了相关材料后,考虑到几位当事人都无钱也无法律知识,没有打发她们去安徽舒城县司法局寻求援助,当即决定由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公职律师赵杞和当事人所在的东兴镇司法所副所长钱旭平承办。

外省取证保全艰难,两地法援协作温暖

奔波取证。事故发生在外地,当事人不懂得收集证据,为获得准确的案件信息,2007年10月29日,援助承办人专程到舒城调查取证,分别到舒城县检察院、交警大队、房地产公司、长途客运公司、事故车停车场以及相关当事人调查相关资料,查明了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俞某,并获悉俞某、韩某有两处房产、两辆农村客运汽车等线索。在对肇事车辆进行拍照取证时发现车辆上印有某运输公司的字样,援助承办人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挂靠在该客运公司,但是当承办人到客运公司调查取证时,被客运公司拒绝。

拟定诉状。1、选择程序和被告对象。韩某因肇事被捕,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将得不到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决定不参加刑事诉讼程序,直接以韩某、俞某和某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选择索赔标准。将精神抚慰金列入诉讼请求内,要求按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赔偿程荣芳等人23万余元。3、代书诉状和缓缴诉讼费申请。承办人在旅社手写制作了民事诉状后又帮助程荣芳写了缓缴诉讼费的书面申请。

申请诉讼保全。因程荣芳家庭十分困难,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依法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承办人苦思冥想,找到了法律援助受援人的保证金可以缓缴的依据,化解了程荣芳要求财产保全的最大障碍。

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1、帮助立案。两承办人来到舒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孙律师处寻求协助。孙律师陪同我们赶到法院立案时,离下班只剩半个小时,立案庭法官收下了民事诉状,同意受理案件和缓缴诉讼费就下班了。2、帮助申请财产保全。孙律师又陪同我们赶紧来到民一庭办案李法官处,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免缴保全保证金申请书。为连夜能赶回靖江,帮助节省当事人的盘缠开销,赵、钱二人当即请孙律师第二天帮助与法院对接,做好财产查封工作。当晚,冒着大雨,赶到靖江时已是凌晨一点多钟。

首战大捷。2007年11月1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俞某的一套房屋、扣押俞某、韩某两辆客车。

法庭激辩得支持,最终获赔20万元

1、及时追诉保险公司。因第一次到安徽调查取证时当事人不配合,没有提供车辆保险单,一直到2007年12月17日开庭时被告才向法院提交了保单,得知俞某为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于是赵主任又申请追加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2、申请先予执行。因时逢2008年春节,为解决原告家一时经济困难,承办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2008年1月10日,法院裁定聊城保险公司先予偿付程荣芳50000元。程荣芳终于从邮局领到这笔钱,安排了年底还债和儿子春节后的读大学费用。

3、激烈庭辩。2008年3月10日,舒城法院正式开庭。被告俞某提出,原告要求适用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要求过高,应当适用法院地即安徽省的赔偿标准。对于被告此番辩解,援助承办人早做好了应对准备。第一,因适用安微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可以较江苏高,此项即诉请适用安微标准;第二,其他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诉请,援助承办人要求适用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遂当庭答辩: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最终,法庭判决中完全采纳了援助承办人代理意见。法院适用江苏省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俞某、韩某赔偿程荣芳等人各项费用158973.50元,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程荣芳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拿判决书时难抑激动的心情,感谢援助中心全心全意的服务。

此案对方当事人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正继续为程荣芳提供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跨省法律援助,尽管在调查取证时遇到很多阻碍,在援助承办人的努力下,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的房屋一套以及客车两辆,还先予执行了5万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援助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处处为受援人着想,尽力节省开支,虽然很辛苦,但赢得了受援人的感激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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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杞
  • 执业律所:
    法律援助中心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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