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秀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一案
来源:方秀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1
浏览量:63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梁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告人刘梁的辩护人及代理人。在这里,我首先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庭前通过会见及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刑事部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道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本案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是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情。1、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主动给120打电话。120车来到后,因为被害人是体内伤,外部无明显受伤体征,所以,被害人本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伤的严重性,被告人也没有想到,就是连120 的出诊医生也没有判断出被害人需要紧急抢救,在被害人拒绝去医院的情况下,120车就走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告人理所当然地就把这次车祸当成了非常简单的一次事故来处理了,他认为与老人私下协商好、把钱给了老人,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简单的交通事故,人们往往是这样处理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当后来公安部门电话告知被告人受害人已经伤重住院时,被告人便抓紧时间赶了回来,把肇事车辆交给了办案民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询问、如实供述了本案案情。2、因为受害人的情况当时还是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在询问调查后,便让被告人回家了。后来,当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被害人已去世时,被告人选择了主动投案。3、通过交警部门的讯问笔录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地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认定自首的规定。
    
二、被告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从本案侦查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悔罪,并能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被告人认罪犯的案件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无违法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母亲身有残疾,孩子还很幼小,家里的经济情况非常不好,被告人是一家的家庭支柱,所以,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宽、从轻处理,给这一家人以希望。

五、被害人伤重住院时,被告人曾积极筹措了两万元给被害人的家属,后来也一直在想办法,被告人的现有财产只有车辆一辆,愿意抵给原告,但由于被告人家庭实在是困难,经济能力所限,不能达到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但是能看出被告及其家人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的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方秀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年 
(注:本案的最终结果是被告判处缓刑,并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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