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曲阜某高校法学院研究生小李通过网上支付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的一张济南至成都经济舱飞机票,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去西藏旅游。7月5日,小李在济南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想将一辆19公斤重的山地自行车打包作为行李办理托运。工作人员告诉他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照每公斤20元的标准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小李觉得南航收取这笔费用违法,他与工作人员据理力争没有结果。眼看航班要起飞,为不误行程,他被迫交纳了380元的“逾重行李费”登机。
小李认为这项费用是航空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返回后,小李向济南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南航返还以“逾重行李票”为名违法收取的400元。
鲁绪昌律师认为:针对南方航空公司答辩称,已在官方网站上明确记载了自行车需作为行李托运需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批准的该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了“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自行车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费率单独收取费用。因为被告未充分履行经营者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返还“逾重行李费”380元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返还小李“逾重行李费‘用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