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付××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被告王××的担保合法有效,王××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其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11月13日被告付××向罗××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7.5%,借期一年,逾期不还,日违约金按5%计算,每月结算利息。被告王××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摁手印。借款事实清楚,担保人担保合法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担保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原告可以向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付××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告王××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付××自借款之日至今,还款期限即将到期,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借款利息,并且付××明确表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其现在无力偿还原告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被告王××应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秋生 电话:18953487589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