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谈优势证据原则的应用
来源:王曼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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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月某天,55岁的冯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黄某驾驶的无证三轮车撞倒受伤,交警到场处理。黄某称自己在汤某父子二人经营的装饰材料店打工,交警电话联系汤某到场为黄某办相关手续,并将冯姨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汤某以自己名义支付了住院费押金3000元。当天,汤某向冯姨表态:自己是好人,会对冯姨的伤负责到底。后来,交警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冯姨因脊椎骨折住院治疗20多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冯姨构成九级伤残。而这时,黄某早就不知道去向。冯姨找到自称好人的汤某父子,要求赔偿,汤某二人却改了说法,称黄某只是在店附近自行送货搬运谋生,自己只是与对方熟识,借款帮朋友,还出具了黄某出具的欠条,上写借汤某3000元用于支付留医费用。

迫于无奈,冯姨找到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与同事共同代理此案。作为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我认真分析了证据材料。因黄某驾驶的是无证的三轮车,无登记所有人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载明黄某的工作单位等信息。唯一对我们有帮助的,是其在交警所作陈述笔录中的工作单位及电话一栏,留的是汤某父子经营装饰店的地址、店名及电话。此外,汤某向医院支付留医定金,医院出具了证明。我试图通过查询黄某的暂(居)住证办理信息等用于证明其与汤某装饰材料店的关系,几费周折,最终一无所获——未找到其他有力证据,只能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多作作文章了。

当我们拿着现有的证据材料走上法庭时,主审法官问明双方对争议的态度后,刚开始对原告方的主张也有些不以为然: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黄某与汤某的关系?汤某听到法官语气中的立场站在自己一边,更加得意地宣称是朋友借款关系。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指出:认定黄某与汤某存在雇佣关系,有黄某在交警队陈述时在填写资料时确认其工作单位为汤某经营的装饰店,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汤某得的知黄某与人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自己名义为原告交纳住院押金,印证了黄某为其工作的说法,如果仅是借款关系,不需要也不可能以自己名义缴付住院费用。而被告所提供的借据,不能否定两人的雇佣关系,只能说明二人对费用承担的私下约定。再者,无论是黄某填写的陈述材料,还是汤某的住院押金单,都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形成,是对事实的真实反应和流露,而借条,是事故发生一段后,被告为推脱责任而人为形成,原告用于证明两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明显优于被告的借款关系证据。

最终,主审法官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在开庭后一个星期即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的判决:判令黄某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约14万元,汤某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优势证据制度,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此规则设置是基于,在现实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所举的证据都达到确信无疑,有时是客观不能的,而且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客观上存在差异是很普遍的,在发生抵触时,采信证明力高的证据更接近真实。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确切无误地证明黄某与汤某存在雇佣关系,但结合汤某在事发第一时间配合到场处理事故,及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缴交住院手续费用,相较于其提供的一纸借条辩称是朋友借款而言,法官更有理由相信黄汤间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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