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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张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0
浏览量:570

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作者:陈风秋 谷树勇 史凤芹 发布时间:2009-12-18 16:05:18

200810180130分,李某驾驶挂重型全挂车沿邢清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韩某驾驶的拖拉机变形机相撞,造成李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河北省威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挂重型全挂车实际车主为钟某,李某系钟某雇佣司机。拖拉机变形机车主为韩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某住院治疗16天,钟某为其垫付医疗费4807元。钟某因费用赔偿问题,一纸诉状把韩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及原告方司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701.88元。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于被告韩某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故其不应赔偿。

庭审过程中,韩某和钟某就原告财产损失达成赔偿协议:除拖拉机变形机所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损失外,韩某赔偿钟某财产损失1000元。

【审判】

河北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某驾车与李某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各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对韩某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提出拒绝赔偿意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本次事故中韩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显然,保险公司以韩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韩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的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韩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钟某损失人民币8983.5

二、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钟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的问题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发生事故时,韩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换证。因此,不能认定韩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如果保险公司在驾驶员的驾照过期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责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拒赔,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理由有三:

首先,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其次,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驾照过期未按期换证应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在其证件被吊销前不能认定其为无驾驶资格,韩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

第三,本案韩某投的是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投保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这种公益性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无证驾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故在驾照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两种情况缘于:对无证、醉酒驾车及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条例(法规)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安全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造成实务界理解不同,判决也就不同了。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规定

(一)肯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在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侵权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于免责情形的明确规定在安全法里是没有的。

(三)明确肇事者逃逸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无证、醉酒造成他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侵权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三、无证驾车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虽然侵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无证、醉酒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的问题,但从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只是承担抢救费的垫付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立法目的

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色彩,其第一目的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的救济。如果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严重过错——无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这就曲解了交强险的本意。

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这也正是侵权法所要体现的立法目的。

(二)法律规定

1、没有明文排除就是囊括在内。侵权法只规定保险公司对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须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没有将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只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况罗列其中。如果承认保险条例中无证、醉酒可以免责的话,为什么侵权法单单列举犯罪免责这一项?既然只明确保险公司犯罪免责这一特殊性,那么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确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应予以赔偿,等于间接承认无证、醉酒也应赔偿。在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了解到,多数的事故责任人都存在无证、醉酒的情形。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无证、醉酒也是划分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依据。既然交通肇事中,保险公司应赔偿,那无证、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当然也要赔偿。

(三)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

条例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影响安全法第76条的功能发挥。也就是说,第22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保险条例第22条的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第三人免责问题。从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的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3]。从民法原理的理解来说,保险条例第22条关于无证、醉酒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安全法、侵权法是法律。法律与法规适用发生冲突时,前者优于后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有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中,迫于保险条例第22条的特别规定,有的也仅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损害部分的赔偿,而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诉请却被驳回。笔者认为,安全法、侵权法没有规定财产部分不能赔偿,那么财产损失应该得到赔偿的。

四、无证情形下保险公司追偿问题

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并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4]。对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很多人提出质疑。认为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笔者认为,侵权法的目的一是预防、惩罚侵权行为,二是救济受害者。保险公司赔偿并不当然是放纵违法者。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向违法者行使追偿权。这样惩罚了违法者,又使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注释:

[1]
赵邯生著:《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载于2010315日访问。

[2]
任智峰著:《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载于2010318日访问。

[3]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349379页。

[4]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3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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