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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判即放、缓刑、取保候审案例之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来源:肖健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浏览量:402

即判即放、缓刑、取保候审案例

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本案被告人宁某是是从事物资回收行业的老板,开了个物资回收公司的经营部,生意做得不错。被指控于20112月至6月间,多次收购李某、李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多个中囯电信机房盗窃所得的电信设备备用蓄电池,其中已转卖一部分赃物获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630日将被告人宁某抓获归案,并从其暂住地缴获尚未卖出的赃物电信蓄电池240个,经鉴定,价值4万多元。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本案被告人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该罪名俗称销赃罪。

 

三、    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辩护难度

 

1、          本案的证据极为充分,能相互印证,并已起获相关的未销售的赃物。

 

2、          根据本案的证据,蓄电池上有较为清晰的电信标记。

 

3、          本案被告人在收购时,并未查阅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有权处理该批蓄电池的文件。

 

五、    辩护思路

 

肖健华律师介入该案时,已经快接近农历的新年。根据传统的观念,宁某和宁某的家属最急迫的期望均是能够在家过年,这就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律师在研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经依法会见被告人,依法提出意见:

1、         本案被告人系以市价对案涉赃物进行收购,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2、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具有从轻情节。

3、         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具有从轻情节。

4、         本案被告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尽最大可能为被害人减少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低,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5、         本案被告身体状况较差,且是家庭经济支柱,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六、    辩护效果

 

经过积极沟通协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春节前两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于春节前一天前往越秀区看守所宣判并办妥相关手续,本案被告人宁某得以顺利回家过年,达到即判即放的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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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健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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