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无锡刑事一号案件((
2012)锡刑初字第
1号)朱
XX涉嫌贩毒
1000余克,经由朱启明律师从此案贩毒交易过程的特殊性等方面着手辩护,
最后判决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内若不再故意触犯刑事罪案,则法定改判无期)。
附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朱xx,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是经理,暂住在无锡市。曾因贩卖毒品于1997年1月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1月7日被原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0年1月21日裁定减刑后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先羁留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制定辩护人朱启明,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xx、代理检查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版一份,副本2份。
审判长 韩xx
代理审判员 蒋xx
代理审判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