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后能否撤销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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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与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陈X,现年4周岁。20123月,夫妻在广州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房产给孩子,在孩子陈X年满18周岁时办理过户。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相安无事一段时间,男方陈某有了婚姻新对象,但目前是房价高涨的时期,陈某想买房子再婚,但付不起首付,于是想起当时赠与给孩子的房产,想着孩子离18周岁还远着,于是找前妻张某协商,把房子卖掉,各自分割一半房产,但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认为房产已赠与给孩子,不能再撤销。而陈某则认为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合同法也有规定,在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对孩子的赠与。双方争执不下,只能通过诉诸法院解决。

法院判决:赠与房产给孩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驳回陈某撤销赠与的诉求。

翁律师点评:法院会驳回陈某撤销赠与的诉求,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婚姻法》和《合同法》均属于国家法律,但《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带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以及身份关系双重属性。男女双方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情感因素,在离婚协商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迅速离婚在财产方面作出大幅度的妥协和让步,因此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也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且,一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子女是对子女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简单的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

其次,经过民政局确认过的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已有规定。可见,在经过公权力备案的离婚协议,也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假如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在儿子年满18周岁时协助过户手续,也是属于给付之诉,并非确认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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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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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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