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匿房产,判决少分财产
郭传柏律师
13714223675
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2008年8月18日,贾某、顾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南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顾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在离婚前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B209房,贾某于2011年11月27日在深圳市房产地权登记中心发现了顾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贾某委托本律师维权。
本律师认为顾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为此,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起诉,请求顾某在离婚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该房产归贾某。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定顾某行为构成隐匿财产,判决顾某支付35万元分割款(含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首付款,前几期还贷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全部判给贾某)给贾某,房屋产权归任某,剩下的银行贷款继续由顾某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