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在国外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国内有效吗?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6
浏览量:894

山东微山的宁某与妻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感情不和,聘请美国律师,签订离婚协议,由美国加洲当地法院判决离了婚。

此后,宁某回国工作,而前妻打算定居美国。回国后的宁某经人介绍与王女士恋爱,并打算结婚。谁料将结婚消息通告亲朋好友时,有朋友告知宁某,美国的离婚协议在中国无效,如果其再婚就属于重婚。

宁某的前妻在美国已经再婚。怎么宁某就不能再婚呢?宁某和王女士非常疑惑:难道,美国的离婚协议在中国真的无效吗?

山东涉外律师

鲁绪昌律师认为:

应当肯定的是,宁某与妻子在美国办理离婚手续,由当地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所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宁某和王女士再婚前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首先,当事人双方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离婚无论是否达成协议一律须通过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解除,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的。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宁某如果再婚不属于重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美国目前与我国还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以,宁某在国内再婚前,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先走一个法定申请承认程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造成的尴尬,也是使人易产生“中国不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误解。因为离婚案件除涉及夫妻间人身关系外,往往还同时涉及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监护以及夫妻间财产关系。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往往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作出判决。目前对于申请与中国人有关的外国离婚解除身份关系判决的承认,我国法院予以受理。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一般不予受理。

据此,男女双方在国外的离婚判决中如果有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内容,而双方又不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国内法院分别另行起诉。

最后,在申请中国法院承认美国离婚判决的程序上,宁某还须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由该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其在此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外,还包括:

1.书面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国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电话。(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起诉、判决及生效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3.该判决书中如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同时提交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相关证明文件。

5.第2、3、4项文件,应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相关政府部门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相关外文文件资料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7.申请人一般应同时提供其原始婚姻登记证明。

8.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国内律师或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条件的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相关政府部门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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