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3日,山东汶上的王某乘坐的汶上至济宁公交车行驶至南站镇一路段时,由于有乘客截车,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导致王某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同年8月20日,王某委托山东资深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鲁绪昌律师作为代理人把司机、汶上某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公交车在华泰保险济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王某是否在机动车上作为判断条例规定的车上人员。王某从公交车摔到地上导致颅脑损伤,也就是说,她的头部触地之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王某并非车上人员。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隆都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