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明律师亲办案例
为一起盗窃案被告所进行的成功辩护
来源:周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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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XX,男于20097月初伙同犯罪嫌疑人李XX及王X经预谋找到本案另一被告张XX,不久由犯罪嫌疑人李XX租来一部小面包车到XXX有限公司,由本案另一被告张XX打开公司大门,并由王X将小面包车开进公司仓库,由李XX将公司的物品装入车中,得手后,由被告XX伙同犯罪嫌疑人李XX、王X一起运出公司进行销赃,得款2.5万元。被告XX与犯罪嫌疑人李XX、王X一起返回分赃,被告XX分得1000元,另一被告分得1600元。XXX有限公司发现物品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将两被告抓获,另两犯罪嫌疑人在逃。后经对被盗物品进行鉴定其价值达到87000多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被告XX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评述及辩护观点:

本案是一起盗窃数额巨大的刑事案件,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所被盗物品经鉴定确定了价值,可以讲如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被告的量刑将会在重判。本案辩护律师在为被告XX进行辩护时,认真分析研究了作案现场的平面图,发现XXX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与仓库是在同一厂房内,并且没有明显的区隔,也就是没围墙和阻止其他人员工进入仓库的设施,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自由进入,并且也可以随意拿取仓库的物品。这一第一个疑问。第二个疑问,作案工具是小面包车,该车的容量有限,不可能装下公诉机关认为的被盗物品。因此,被告XX的辩护律师从上述两点疑问出发,提出了本案的主要辩护意见:第一,本案被盗物品的数额不能依鉴定报告中所确定的数额来认定,且盗窃罪的量刑依据又是被盗物品的数额。XXX有限公司的任何员工都可以随意进出仓库,也可以随意从仓库中拿取本案所认为的被盗物品。加上XXX有限公司的管理混乱,没有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也无出入库的完整清单,不能确定XXX有限公司所少的物品就是鉴定报告中所讲的被盗物品。第二,被盗物品是由纸箱封装,根据侦察实验的图片所反映的体积,小面包车根本无法装载下大于小面包车容积的物品。本案虽盗窃罪是成立的,但被盗物品的价值确定却存在不确定性,最后本案辩护律师怕过于强硬会对被告XX不利,就建议由法院确定其盗窃物品的数额。最后,法院虽未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被告XX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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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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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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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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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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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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