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华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李继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量:952

承办人:李继华,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日22时许,嫌疑人陈某与其堂兄等人乘坐被害人刘某的出租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的堂兄踢了出租车门一脚后与陈某等人乘坐另一辆出租车离开。刘某开车去追堵陈某等人,并用对讲机纠集被害人许某、叶某等六、七名出租司机帮忙到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百力恒丰田专卖店对出前路段将陈的车拦停,后双方发生打斗。刘某等人持水管殴打陈某,陈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 *** 将刘某胸背部等部位刺伤(经鉴定,刘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将许某的右上臂刺伤(经鉴定,许所受损为轻微伤),打斗中,叶某腹部被捅伤(经鉴定,叶所受损伤为轻伤)。后公安机关在长安医院将陈某抓获。

办案过程:
本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仔细地阅读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并根据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到相关部门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就本案的法律事实,证据结合法律发表以下了辩护意见:
我的总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陈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错误,且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 *** 防卫,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根本未形成证据链,被告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本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和被告本身也是被害人的情节,起诉书没有客观反映是欠妥的,为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本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 *** 防卫,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根本未形成证据链,被告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1、据被告供述【公安卷第8页到第9页】:2009年1月2日22时,被告陈因堂兄陈伟与出租车司机刘某发生纠纷而上去劝架,后被告与堂兄等人乘坐另一出租车离开。刘某纠集了7、8个男子拿着钢管驾车将被告等人拦停,并把被告陈某的堂兄陈伟从车上拉出来殴打。被告陈某见状在车上叫他们不要打了,对方没有停,被告陈某就下了出租车,对方两、三名男子见被告陈某下了车,随即就拿着钢管朝被告陈头部打来,把被告陈某头打破并流血(缝了四针)。被告陈见自己头流血了就往回逃命,对方两名男子又带着钢管追了上来殴打被告,在此危机的情况下,面对对方人多又有钢管,被告陈才拿出水果 *** 吓唬对方,想阻止对方的攻击和伤害。不料对方男子非但不停止伤害,还用钢管朝被告陈头部打来,被告陈为免再次受对方致命的殴打而持 *** 吓唬对方。在此混乱的过程中,被告陈不小心刺伤了对方。2、据东公长(长)决字第[2009]第00001号和00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叶某因殴打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3、对方多人手持钢管对着被告人的要害部位(头部)猛打的行为属于行凶行为,被告面对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有无限防卫权!由上可见,本案刘某方见了被告就打,且是拿着钢管往被告头上打,已将被告的堂兄和表哥打得躲起来,还将被告打得头破血流,被告为避免被殴打而往回逃命,对方还持钢管继续追打被告,这时被告才拿出 *** 防卫,先是是吓唬对方,警示对方不要再打被告了,当对方再向被告打来时被告才拿 *** 防卫。被告对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有无限防卫权,即被告防卫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望法庭明察!
二、被告陈某具有自首情节。陈某被打过程中听见对方用河南口音说话就抓住对方一个人的钢管说“别打了,大家都是老乡,先去医院治疗,到了医院再说”。对方还要打陈某的堂哥,陈某又叫别打,手机也打丢了,陈某便要别人报警,对方要求自己报,陈某手机没了,后来警官问谁报案,陈某说“是我”。后到医院治疗,被告在医院,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开始要求70万,陈某认为是天文数字没答应,后对方说10万可以考虑和解,因陈某家境困难,加上堂兄和表哥凑的钱还是不够,后在医院时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告事发后要求报警,又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还被害人方一起到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还与被害人放协商赔偿,被带到派出所后坦白交待所有事实经过,其行为应属于自首。望法庭明察并认定为盼!
三、被告陈某本身也是被害人。在这次打架事件中,被告陈某先因口角被对方的人持钢管追打,其堂兄和表哥都被打,被告还被打得头破血流。即被告陈某本身也是被害人。望法庭明察!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均未能形成证据链,所指控罪名难以成立,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望法庭明察。另被告陈某无任何犯罪记录,且家境悲凉,2岁时父亲就因病去世,被拘留时小孩才两个月。因陈某被拘留导致陈某的家庭只剩下年老的母亲、刚生小孩的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小孩,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且在本案案发前半个月,陈某在长安镇沙头市场伟衣厂小店旁,与朋友一起见义勇为抓捕了一名入室抢劫的嫌疑人陈兰保(东北吉林人)。由上可见陈某是一位家境凄惨且见义勇为的好青年,对这样的好青年应予以表扬和鼓励。望法庭依法宣告被告无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体会:
乍看本案,可能大家都会认为,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一下,实在没有什么好辩护的,辩护人可能会因此选择放弃或者敷衍了事,本人则不拘一格,放开眼量,坚持不放过一线希望,以被害人过错在线,被告具有防卫性质,虽然没有被认定正当范围,但是认定了范围过当,最终获得被告免于刑事处罚的好结果从而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李继华
2009年8月18日
附(李继华律师的资料及联系方式):
执业证号:19100311011397;
地 址:广东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3楼1301-2、1301-3;
邮 编:523008;
联系电话:13826938225,13712092428,223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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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继华
  • 执业律所:
    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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