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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房屋(二手房)买卖纠纷
来源:常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3
浏览量:790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基本信息省略

被答辩人:,基本信息省略

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纠纷,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违约

《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已将房屋产权证书押到中介,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答辩人按照中介的要求带上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婚姻情况证明等资料到银行配合贷款,答辩人也配合在银行的资料上签字按手印,而且答辩人已把房屋钥匙交给被答辩人,房屋已在购房人使用之下,已经构成实际交付,这说明答辩人一直在积极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提交离婚协议一事,是由于答辩人事实上不能提交这份材料,因为答辩人实际上没有这份材料。况且离婚协议并不是申请贷款必须提交的材料,它只是现在申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就是说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并不是必须需要提交离婚协议,根据答辩人现在所配合提交的材料,在其他银行完全可以顺利申请贷款,而且现在答辩人已经和中介共同想法帮被答辩人从其他银行办理贷款,这说明答辩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是拒绝配合办理贷款。因此,是否提交离婚协议,只是事实不能履行的问题,何况离婚协议也不是申请贷款所必须提交的,不能视为答辩人违约。

    二、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第四条付款的约定:乙方需办理贷款的,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所需全部贷款审批资料及该房屋首付款人民币  交予丙方。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XX作为违约金。合同的签订日期是x年12月16日,按照约定乙方必须五日内支付首付款,也就是X年12月21日,否则乙方构成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中介人员的信息反馈和2011年12月27日中介人员发给答辩人的短信内容可以证明,乙方(被答辩人XXX)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其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因支付首付款是履行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被答辩人XXX构成违约。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答辩人XXX支付首付款的履行行为在先,答辩人配合办理过户和贷款的履行行为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也就是说本案中介方代收交易资金的,必须使用专用资金账户,而且拥有相关方签字和盖章的书面证明资料。从签订合同到现在,答辩人未见到任何此种合法有效的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文件。房屋交易并非小事,对每个人和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件很重要的,为了规避交易风险,答辩人必须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完成此次交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首付款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不真实的、无效的,不能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支付了首付款。

    三、答辩人的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由上面的陈述可知,答辩人并未构成违约,反而被答辩人由于构成违约,所以答辩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但无论如何,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且违约金请求的数额和实际损失相比过高,应该以以实际损失的利息为基础来计算。

    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3约定:“甲方承诺于收到全款当天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予乙方。”现在甲方并未收到全款,合同的履行还没有达到腾房的条件,乙方(被答辩人)没有入住房屋的权利,而且现在房屋的钥匙已交给被答辩人,房屋在其实际控制下完全可以自己入住,因此申请人请求租房费和装修费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费用更不应答辩人承担,因此,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2、请求依法裁决被答辩人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仲裁费和律师费)。

3、要求被答辩人仲裁结束的三日之内归还房屋钥匙,腾清房屋,否则答辩人将依法申请公安机关强行破门换锁。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把房屋钥匙交予被答辩人先进行装修,但被答辩人后来把门锁换掉,造成答辩人没法进入自己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此致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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