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国律师亲办案例
彭某某诉宋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王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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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120上诉人与王某某(原审被告一)就合肥市霍邱路108号门面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00120日至2001119日;于2002129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2002129日至2005129日,并于2004218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租期延长至2008129日,并于当日付清延长期间的全部租金。20041213日上诉人得知,合肥市霍邱路108号门面房的产权人依法变更为被上诉人,产权变更登记时间为20041118日,此时,上诉人房租已付至2008129日。

     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余万元,经过二审调解后,三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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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正国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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