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1台松子仁色选机,价款16万元。合同第八条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约定“合同签订,即付2万元定金,发货前付8万,调试好后2个月付余款6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并派人于2010年11月15日调试完毕,剩余货款6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合肥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诉讼至肥西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与公司积极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新的协议,公司选择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