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XX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XX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签订一份委托销售协议,由上海XX公司作为合肥XX公司蜂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向上海农工商超市供货,定期结算款项。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总计34555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诉讼是提起保全申请,冻结对方公司的账户。本案经过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2011年8月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所有诉请,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