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虎律师亲办案例
杨斯妮等诉汪开亮、远安财保公司 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来源:周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2
浏览量:859

审判长:

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采纳!

 

一、汪**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三项过错

过错1:汪**靠左行驶并强行占道停车,迫使聂刚重车驶向不靠山体一侧涉险,埋下翻车隐患。

面对聂刚车毁人亡的惨剧,汪**在交警部门不得不承认了“我沿路中心偏左方向行驶”(见汪第二次笔录第2页第10行),聂刚翻车时“我车处于停止状态”(见汪第2次笔录第2页第12行),“聂刚车速不快”(见汪第二次笔录第2页末行)等基本事实,并与证人周万木“我前方有一辆装满煤的货车停了一下,从对面驶过来一辆货车开的左转向灯靠边让车,当时对面来的车靠边后停了下来,我前方的重车也在靠边行驶,当二台车会车至基本平行时,前方的重车侧翻到坎下田里”(见周笔录第2页第7-10行)、证人但召洲“下坡的重车行驶在崖坎方向,上坡的空车行驶在靠山方向”(见但笔录第2页倒数3、4行),“空车处于停车状态”(见但笔录第3页第5行)、证人杨婷(见杨笔录第2页倒数3、4行,第3页4行)的证词相印证,至此已向我们还原出聂刚翻车前的画面:汪**是空车上坡,遇到重车下坡的聂刚时,汪**自恃是本地车,不仅不倒车避让,反而靠路左停车,强占靠山体的安全区位(本应是聂刚的车道),迫使外地司机聂刚涉险驶往不靠山体一侧,最终酿成路塌车翻人亡!完全是一幅活生生的开霸王车的嘴脸!很明显,汪**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的右侧通行原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1、3项之规定,属严重违章,故意违章。

过错2:汪**具备倒车条件并负有倒车让行义务,却拒不倒车避让。

从交警部门事故现场图中可以看出,由塌陷点往南约23.9米就是会车点,并且会车点正是在汪**行驶方向上;从原告提交的现场路段照片(八、九、十、十一),可发现该会车点状况良好,完全符合会车条件,加之当天系“晴天”,“路面干燥,道路平直,视线较好”(见事故认定书),因此当汪**空车上坡遇见聂刚重车下坡的情况下,汪**完全有条件、更有义务倒车至会车点,会车让行!但现实是汪**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仅不倒车避让,反而强行占道,违章停车!

另一方面,按汪**自己的说法(见汪第一次笔录第2页倒数6、7行,第二次笔录第2页5、6行),他既然认为相距30米处无法会车,而他“倒车15米后”(即翻车处)同样应是无法会车,此时他为何不继续倒车至会车点呢?为何要将重车逼向不靠山体一侧呢?

所以,正是由于汪**的故意违章才直接导致了聂刚的死亡(至少是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不是事故认定书中所谓“汪**的违法过错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过错3:汪**在交警到达之前,擅自将车驶离现场,应属逃逸

从事故现场图中我们没有看到汪**鄂E73071的停车位置,在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情况”中也无该车的任何记载,是何道理?这只能说明在交警到达之前,汪**作贼心虚,已将车驶离现场,以图逃避责任!否则的话,他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之规定保护现场、标明位置,以便交警部门正确查明事实、划分责任!

 

二、汪**对本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汪**能遵守交通规则,正确行驶,主动倒车避让,聂刚的重车就根本不可能从不靠山体一侧会车,也就不可能发生车翻人亡的惨剧!显而易见正是汪**拒不倒车,强行违章占道才引发本案,这才是导致翻车的罪魁祸首,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实质,而载重量仅仅只是表象,我们应通过表象看本质,这才是分析问题的正确方法,而不能被表象所迷惑。

超载是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是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包括汪**在内均会超载,否则便无钱可赚。但超载绝不会必然导致翻车!本案中,如果汪**不占道停车的话,聂刚就能正常行驶在自己靠山体一侧的车道上,再重也不会翻车,再加载5吨也不会翻车!因此客观地讲,实事求是地讲,聂刚翻车是因汪**故意违章(包括拒不倒车避让和强行占道停车两方面)和聂刚车辆超重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若汪**不违章则聂刚不可能从不靠山体一侧会车,当然不会发生翻车惨剧;相应地不超载的话,聂刚可能也不会翻车。正是二者的共同作用才导致翻车,二者是缺一不可!而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却将二者机械割裂,纯属主观臆断,无法令人信服,显失公正!因此望法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找出翻车的真正原因,重新正确认定事故责任,还聂刚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并警示那些无视交通规则、忽视他人权益的马路杀手们!

 

三、远安财保公司应承担交强险部分12.2万元

如前所述,汪**对本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那么交强险应相应赔付原告12.2万元。

退一步讲,即使汪**是无责任的话,交强险也应赔付12.2万元,因为: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是由交强险先赔(此时不涉及事故责任问题),只有交强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才是按双方各自责任分担(此时才涉及到责任问题),由此法律规定可知,在交强险赔付过程中根本无需考虑责任问题,只能对交强险赔付之外的不足部分才按责任分担!也就是说,所谓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相悖的,是违法、无效的!

2、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才不予赔偿,那么除“受害人故意”这一种情形之外,其它的情形下交强险均应负赔偿责任!而远安财保公司并未举出受害人故意制造本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证据,因此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承担12.2万元赔偿责任。

3、交强险应赔付全额12.2万元,而不能适用分项限额,这样才符合立法本意,才能更好保护受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望法庭予以支持。

 

代理人:湖北水镜师事务所  周虎

                   2011年3月15日

 


以上内容由周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虎律师咨询。
周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77好评数2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漳城关水镜路18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虎
  • 执业律所: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6*********0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襄阳
  • 地  址:
    南漳城关水镜路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