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军律师亲办案例
对A公司提起强制清算的操作思路
来源:王国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量:1492
 案例背景:B公司是A公司的小股东,2007年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后来的5年里,公司既没有清算,也没有召开股东会,对B公司所提出查看相关财务账目等要求也予以拒绝。B公司为此找到本律师,希望对A公司的资产状况作出详细核查,维护自身的股东权益。为此,本律师提出了提起强制清算的操作思路。

A公司提起强制清算的操作思路

一、强制清算的背景、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强制清算的背景。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法律行为和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公司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方可终止。在实践中,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销声匿迹,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置公司账册及公司资产流失于不顾,甚至故意篡改、毁损公司账册或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资产,恶意逃废债务,也有的公司股东虚构公司已经清算的事实,编造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种背景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

(二)强制清算的概念。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解散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展为公司股东。

股东因出资比例的不同有大小股东之分。实践中大股东往往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则处于劣势地位。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继续经营而解散后,小股东更加盼望通过清算对公司资产、财务等情况加以核查。如果此时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使得公司清算无法正常展开,将会严重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十分必要。小股东可以借此加入清算组,参与整个清算过程,了解清算程序的进展,为保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救济渠道。

(三)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在15天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组成,在清算组成立后的6个月内完成清算程序。

二、对A公司提起强制清算的必要性

A文明中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注册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XX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A公司的小股东,投资额为600万,占3%的股份。2008119日,A公司被开发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没有依法清算和注销。作为A公司所在地的唯一股东,B公司曾多次向公司留守人员提出审计公司账目,了解公司资产信息的要求,但都被拒绝。为了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B公司希望通过有效渠道和手段,全面了解A公司现存状况,包括财务存续、资产处置、剩余资产分配及现有股东等各方面信息。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判断和决策。为此,必须寻找一条合法有效的途径,既能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A公司的现实状况,又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前提,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以股东的身份,提请法院裁定对A公司进行全面清算。B公司成为清算组的重要成员,和其他股东一起,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从而有效实现自身的既定目标。这应该是一条有效而现实的基本思路。

三、强制清算的主要步骤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开发区法院。《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A公司注册于开发区工商局,且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开发区,所以本案应该由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需要向开发区法院提交以下材料或证据:

1.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书。B公司为申请人,A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A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明被申请人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同时主体资格证明记载有该公司的基本信息,能够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受理法院管辖。

3.证明B公司享有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或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证明。

4.A公司被强制解散的证据。开发区工商局吊销A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

(二)法院审查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1.初步审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法院立案庭后,立案庭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材料中有错误或者缺乏必要材料的,责令申请人在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补充或改正有关材料后,立案庭将所有申请材料及时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

2.实质审查。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对相关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方式一般为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合议庭的主审法官主持,参加人员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职工代表。

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申请人宣读申请书,陈述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

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简要陈述公司性质、注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同时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抗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第三,核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被申请人是否已经解散,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现有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法院认为应当调查的其他事项。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三、法院受理申请

法院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经审查,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准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法院予以部分准许。但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清算申请的,法院不予准许。因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公司的营业资格已经丧失,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因此公司必然要通过清算程序最终推出市场。在强制清算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因公司已无继续存在的可能性,故清算活动应该继续进行直至公司清算完毕,并予以注销。如果在清算阶段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一方面公司不可能复活,而使停止清算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原则上不准许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四、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法院裁定准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开始指定清算组成员。因为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或者出现清算障碍时启动的特殊程序,此时公司管理机构虽然名义上还存在,但已经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财产处于失控状态。因此,一旦立案,就要尽快组织清算组,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清算组成员,由清算组实际控制公司,避免长时间出现公司管理的真空状态。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公司内部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但清算组人员的组成应该以有利于强制清算程序的顺利高效进行为目的,如果公司内部人员进入清算组后,不利于清算事务的开展,可能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即使内部人员愿意并且能够参与清算事务,也不应该考虑其担任清算组成员,以免使清算组出现僵局而无法正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指定公司内部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强制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五、强制清算的三种可能性结果

A公司作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强制清算程序启动后,可能存在三种结果:

(一)顺利完成清算。如果A公司尚存在一定的资产,且控股股东北京祥云公司和其他股东积极参与和配合清算,则最终的结果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结束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经法院确认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无法完成清算。经初步清算,A公司可能出现下列情况:

1. 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财产或者仅有少量财产;

2. 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毁损,无法理清财产状况;

3.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管理者拒不提供财务账册,或拒不配合公司清算,或转移公司财产;

4. 公司股东已经解散、吊销或注销,失去主体资格。

若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可以申请法院向负主要责任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法律规定及责任,必要时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督促上述单位或人员履行义务,配合清算。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或出现上述其他种情形的,若A公司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若A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院应当在终结裁定中写明终结强制清算的原因,我方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案中案情形。

(三)申请宣告破产。若清算组在清理A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应申请宣告破产。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强制清算中,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企业破产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六、两点提醒

(一)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二)申请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清算的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系《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而目前适用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于200741日实施,因此,《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无强制清算案件的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导致各地法院实际收取强制清算申请费时标准各异,极不统一。有按财产案件收费的,有按非财产案件每件收取50100元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有以公司注册资本为基数收取的,有以清算财产为基数收取的。有预先收取的,有清算程序结束后从清算财产中扣除的。有要求申请人交纳的,有要求被清算公司负担的。因此,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乃为当务之急。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强制清算申请费收取强调,申请费不采用预收方式,而是在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以清算财产优先支付。因此,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不应向其收取申请费。就此问题河北省尚无具体规定,和廊坊市中院及开发区法院的民商事法官进行沟通多次,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的答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王国军律师

20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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