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两次力争, 刀下留人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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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某死刑改判死缓案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葫某、易某经密谋抢劫后,窜至东莞市大朗镇一小路选好作案地点,由被告人葫某去骗租摩托车,易某潜伏在路旁荔枝林折了一根树枝躲在附近伺机接应。
10时许,被告人葫某搭乘受害人王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案发地点,易某从后面跟上。葫某见状见状立即勒住王某的脖子,易某持树枝上前殴打王某头部与右手,受害人王某与葫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易某继续持树枝与葫某共同殴打王某的头部、腿部等部位将王某制服后拖进荔枝林,抢得王某钱包一个、手机一个、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总额近1900元。
二被告人抢劫得手后,易某将摩托车推入荔枝林,两被告人继续对王某实施殴打直至王某不能动弹,然后用草盖住受害人王某,因为未能启动摩托车,二被告人将车丢弃在原地逃离现场。至2006年12月27日王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后枕部、右额顶部及全身多处被打伤,右肘关节骨折。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葫某以前曾犯抢劫罪,系累犯,易某有盗窃犯罪前科。
杨帆律师作为葫某的辩护人认真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反复研究案情,组织了周密的辩护方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达到了预期目标。
一审辩护——首战无功
杨帆律师作为葫某的辩护人,在一审阶段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葫某持树枝殴打了受害人的头部,仅凭同伙易某一个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葫某实施了造成受害人颅脑损伤的致命伤害行为。而被告人葫某自己承认在易某去发动摩托车时用树枝打了受害人背部两下。由此说明葫某的犯罪行为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所起的作用较小。2、被告人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法院考虑上述两个情节对葫某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人葫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辩护——  刀下留人
被告人葫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继续委托杨帆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工作。杨帆律师仍然坚持一审时的各项辩护理由,认为被告人葫某尚未达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大恶极程度。建议二审法院免予立即执行死刑,刀下留人。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没有否认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葫某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葫某从看守所写信出来向杨帆律师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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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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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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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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