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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 广州“肉霸”涉黑案,辩护效果最佳
来源:肖健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量:381

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

广州“肉霸”涉黑案,辩护效果最佳

一、案件情况介绍

该案是三打两建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件,被称为广州“肉霸”案。多家国内外媒体均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该案中,肖健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系第一被告白某。

根据媒体的报道,该案是一个18人的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了海珠区8个市场的猪肉配送权,他们还假借工商局打击生猪私宰的名义,多次抢走别人的私宰生猪。该团伙的支持者竟是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屠管大队原大队长杨某。该案被指控了四大罪行:

借工商局打击私宰的名义抢劫私宰经营者的生猪

向市场档主收取私宰肉保护费勒索“坐牢损失费”

勾结肉品配送公司,在放心肉中夹杂私宰肉销售

开赌场放高利贷,按照5%比例抽水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第一被告在侦查阶段涉及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

经两次补充侦查,第一被告在被公诉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七起)、开设赌场罪。

一审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被追加起诉的罪名包括:强迫交易罪。

三、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该罪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抢劫罪(七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涉嫌抢劫的行为共计七起,因此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3、 绑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犯该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本案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4、 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强迫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辩护难度

1、、该案属于三打两建行动的重点案件,政策因素很强,轻判的可能性非常低。

2、涉黑案件有个显著的特点,一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该组织的全部罪行,领导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涉嫌罪名很多,可能判处的刑期均很重,其中有两个罪名最高刑为死刑。

4、本案的证据较为充分,各被告间的口供均能相互印证。

五、辩护效果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从辩护效果而言,越早介入,辩护效果越可控。

经家属委托后,肖健华律师在侦查阶段便及时介入本案。经过依法会见当事人,掌握了第一手的案件材料后,依法提出意见:1、指控当事人犯绑架罪的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证明绑架罪与当事人有关,不应当以绑架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2、指控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经过交涉和努力,公诉机关依法采纳了上述意见,未就上述两个罪名提起公诉,把当事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

在本案移送法院后,肖健华律师经过全面分析案卷材料,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涉嫌七起抢劫事宜,证据上存在较多的疑点,并且,部分涉嫌的抢劫行为,与当地工商部门打击私宰肉的职权行动重合,经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工商部门的行动记录,结合对证据的质疑,成功剔除三起涉嫌抢劫的行为,并鉴于证据存疑,法院判决一般较为审慎,因此,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这就完成了保住性命的最大目标。

一审庭审中,经过对各罪名的激烈辩论,经历了一年多的审判过程,原排在公诉书第一位的我方当事人,综合刑期仅为八年,排在公诉书第二、第三位的被告,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八年六个月。第四被告获刑十八年。第五被告获刑九年六个月。因此,本案达到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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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健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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