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军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强奸案
来源:王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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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1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无锡市**酒店8427房间,对被害人严某某掐脖子、打耳光,进行殴打与威胁,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8日向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曾因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分析:本案的被告人陈某在职务侵占罪的缓刑考研期内又犯强奸罪,他将面临的是撤销缓刑,前罪职务侵占罪的三年有期徒刑和后罪强奸罪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辩护的难度可想而知,而其父母也因为儿子一再地失足犯错而身心俱疲,悲痛异常。辩护人在立足于精准的法律专业知识,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出发,发表能被合议庭采纳的对陈某认定自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经过申请,与被害人沟通,向其转达了陈某的道歉信,并转达了被告人家属的歉意和表示愿意就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的补偿,交流的结果十分理想,辩护人为陈某争取到了被害人所写的谅解书,辩护人所做的努力最终使得陈某获得了一个较轻的判刑。

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认定陈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方法,强行与严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体系难以成立。 

1、应该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2、关于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中暴力问题。

3、关于第一次和第二次之间的暴力问题。

4、本案的背景值得重视。

5、关于威胁的问题。

二、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1、证据中的《抓获经过》认定的抓获情况错误。

2、辩护人的核实经过。

3、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该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关于被害人的谅解问题。

五、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陈龙个人及家庭情况考虑,对其从轻处理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认定陈龙成立自首,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前罪职务侵占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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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素军
  • 执业律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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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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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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