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战军律师亲办案例
迷信名牌律师的败诉
来源:耿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2
浏览量:677

 

赵女士带着愿望来咨询本律师,问她对离婚前住过的房子是否有财产份额?她前夫一直对她说该房是前夫父亲的。本律师经调查,认为赵女士应当是该房的权利人之一。逐接受代理,先行与其前夫钱先生协商。而钱先生迷信他的名牌律师的意见,不愿协商。

原告及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钱先生和其父支付系争房屋中原告赵女士的房产份额。被告则请出沪上有名的专业房地产律师压阵。被告律师一开始就灼灼逼人地提出,从程序上,婚姻纠纷引起的房产分割,应当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主张权利;因原告现在离婚第三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一时使案件有扭转乾坤之势。本律师不畏强势,当即反驳,证明诉讼主张依法有据。反驳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重视。

在进一步法庭调查中,被告律师提供原告协议离婚时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意欲证明,双方离婚之时已经对系争房产处理一致,现在赵女士已经无权诉讼。《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赵女士搬出现居住房屋(系争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本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

被告律师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向法庭提供一份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协议书,内容为钱先生的父亲经与钱先生协商一致同意购房,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两人各占50%的按份共有,欲证明钱先生50%的房产是其父赠与给钱先生个人的,赵女士无房产份额。为了澄清事实,本律师提供了关键证据。

被告律师又拿出市高院民一庭25号文的解答为据,认为父母作为出资人,登记为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为子女一方的财产;提出抗辩。本律师则步步紧逼,进一步明晰法理,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经三次开庭,本案脉络已经清楚。合议庭应原告举证期里的申请,对系争房屋的房价进行了司法评估。原审法院坚持了司法的公正,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系争房产权权利人未记载原告之名,但是原告依法仍享有相应份额;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如未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判决中进一步明晰了法理,坚持了公正,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败诉方仍然没有支付房款。胜诉方立即申请法院执行。事情因此很快地一次性解决了。经过本律师的代理,有理走遍天下,赵女士终于梦想成真。具体说明请见《原告律师代理词》。

 

 

 

    贵院受理的(2007)……号案已经三次开庭,原告律师特就本案要点发表如下六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诉请的上海市……房产份额来源于夫妻婚后财产。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二项第10条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根据原告律师依调查令提取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原告自2000年3月3日即取得该房产份额。

    被告欲以市高院民一庭25号文的解答抗辩,认为登记为父母作为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为自己子女名下的是一方的财产。本代理律师认为,高院下属一个庭的该解答的该段内容与高院院方的上述意见相悖,更违反了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其没有法律效力。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及其他法定归一方的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告……、……在上述公房买卖时,没有……以赠与合同确定将该房产份额专门赠与……一人的证据,依法只能认定为原告已因夫妻婚后财产而取得该房产份额。

二、被告出示的签订在2000年3月1日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竟有两被告各50%按份共有的内容?原告提出充分异议:

第一、因当时签名时没有50%按份共有的内容,并且50%的字迹色差和其他字迹相比较淡,不是同时间写的,其字母中六个0的笔迹和其他的0的笔迹不同,显然是后加的,涉嫌伪证。

第二、原告律师持调查令在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该“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和关联的该房“共有情况表”。“共有情况表”证明……和……对该房产是共同共有。本案原告证据之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同样证明……和……对该房是共同共有。

出售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0年……,与前述协议书时间只差两天,本应当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但出售合同的“共有情况表”证明的房产性质是共同共有,而协议书证明的房产性质是按份共有,两份证据矛盾。而协议书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同样产生证据的矛盾。

被告的协议书出自……,和被告……同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涉嫌不客观。出售合同的“共有情况表”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全部出自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档案证据,具有公证性、客观性、关联性;所以在证据发生矛盾的前提下,原告的证据由于是档案证据,其证明力大于被告的协议书。

因此,本案房产性质的法律事实是:本案房产是……及妻……、……及妻……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产。

……

三、被告在庭审调查中一再欲以证明,原告在婚姻期间没有该房产份额,从证据的自认而论,被告的证明清楚地反证了原告当时在被告一家的掩盖和愚弄下根本不知有自己的房产份额,更谈不上离婚时约定原告放弃分割房产。这是被告证据的自相矛盾,请法庭充分注意。

事实是,原告在2007年8月份通过咨询本代理律师后才知道自己对该房拥有房产份额,又通过律师取得了书面登记证明。……

四、……

    五、离婚时共有人之间对该共同共有的房产,原告没有和其他共有人约定过放弃分割。原告的理由是:

第一、离婚协议书两人之间只提到原告搬出该房而没有约定过原告放弃分割该房产。

第二、涉及离婚外其他共有人的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明确约定也是不能自行处分的。

    第三、被告举证的申请离婚声明书内容表示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律师在此指出的是,此声明书根本没有提出本案系争房产的名称、地址、共有人姓名、所占房产份额以及放弃多少份额归哪个共有人的基本意思表示,因此,声明书不能证明离婚当时约定过原告放弃分割房产。

    六、对于被告出示的车贷材料原告提出异议,此材料涉嫌伪证,是无效证据。理由是:

    第一、被告拿不出原件,无法审核其真实性。没有原件不能质证。

    第二、原告车贷已填写用汽车抵押担保,则根本不需要填写其他房产来担保。

    第三、原告经对此车贷材料辨认,此车贷表格上本人的财产状况一栏原告当初没有填写过,此栏为空白,没有“房产位于……”等内容,而且现在出现的该内容明显不是原告的手迹。事实上因为原告的车贷申请自然应由原告逐一填写,为什么此栏内容原告不写而由他人填写,将其意思强加于原告?因此被告出示的车贷材料涉嫌伪证。如果此材料是原件,原告则请求笔迹鉴定。如果鉴定出是原告笔迹,则原告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离婚两年后,原告认为当时对房产未作处理,要求分割这套房屋,遭被告拒绝后,特在法院提起诉讼,事实请楚,证据确凿,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耿战军

           200836

 

 

以上内容由耿战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耿战军律师咨询。
耿战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上海市斜土路768号致远大厦27楼B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耿战军
  • 执业律所:
    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斜土路768号致远大厦27楼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