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军律师亲办案例
放弃主要责任方,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来源:郭延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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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A乘坐朋友周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十字路口遇前方信号灯由红灯变换黄灯通过路口时,撞上了被告某B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导致原告某A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某B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某A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此,原告起诉被告某B、被告某B所属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34,07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500元、误工费42,372.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2,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5,000元。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除鉴定费和律师费外由被告某B和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定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某B和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原告放弃对周某主张权利。

被告某B辩称,其系公司员工,事发时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所乘车辆驾驶员周某系醉酒驾驶,原告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坐在该车内,故应自己承担15%的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公司同意被告意见。

法院审理认定:案外人周某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某B亦存在违章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周某的违章行为中,不论醉酒驾驶还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均属重大过错,而被告某B仅为一般过错,故由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B承担20%的赔偿责任更为妥当,故事故赔偿责任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某B和案外人周某按其赔偿比例承担;另外原告虽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其作为成年人明知酒后驾驶系重大违章行为,会极大加重事故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自甘冒险乘坐在周某车辆上,因此原告对于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某B承担15%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75%的责任;鉴于被告某B系被告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故被告某B的责任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不主张周某的赔偿责任,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放弃部分被告公司同样无需承担

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保险不足赔偿的部分4万余元,被告公司承担15%的比例赔偿6000余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1、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放弃主张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方当事人同样无需承担该部分赔偿。2、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3、合理的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律师费,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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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延军
  • 执业律所:
    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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