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非法拘禁罪
来源: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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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件事实:
2011年2月12日,陈某将被害人王某骗至XX市XX区XX村一民房后,编造借口收走被害人王某手机及行李等物,后张某指使李某、安某、杭某等人(本案当事人)看管被害人王某,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2月24日,张某、李某、安某、詹某、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王某被解救。
辩护律师意见:
被告人杭某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的辩护律师意见:
被告人杭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情况均属实。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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