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芳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来源:周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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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330日,王明为其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从2010331日起至2011330日止。2010628日,王明驾驶保险车辆与李东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明受伤及其车辆严重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李东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明及时向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不料被告知因其无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其损失应向李东索赔。王明于是就自己的损失向李东及李东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经A法院判决李东赔偿王明车辆损失20万元。因李东未投保商业险,无力赔偿。无奈王明于 20117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意见: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是在保险车辆损失后,原告已经依法向侵权人李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行使了相应的赔偿请求权,因此原告不应就同一损失重复主张权利。此外保险车辆的损失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原告与侵权人李东之间的诉讼结果不能直接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明与李东侵权赔偿一案中法院已经判决李东赔偿王明车辆损失为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虽然王明的车辆损失应当由事故对方李东承担,但王明享有请求保险公司先于赔偿的权利,因此王明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常,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险车辆驾驶人王明在无责的情况下其车辆损失能否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二是已经被A法院确认的车辆损失,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推翻,而按照自己定损金额赔偿。关于第一问题,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责为由不予赔偿,要求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弥补。如果碰到第三方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例如本案,如何保障受害人呢。《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制度,也即保险车辆因第三者的原因受到损害构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保险人支付完保险金后,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明可以选择向侵权第三人李东索赔,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本案被告索赔。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代替王明向李东追偿。尽管本案中王明在A法院先向李东提起诉讼索赔,索赔也进入执行程序,但李东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在此情况下,王明再回头向被告主张索赔,被告赔偿后可以承继王明在A法院执行中的权益。关于本案中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认可A法院判决中认定的车辆损失,在本案中要求对同一损失重新进行鉴定或按自己的定损金额赔偿。从法律上讲,已经被生效文书确认的损失在没有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不应再次重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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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芳
  • 执业律所: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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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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