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律师亲办案例
注意收集证据,降低诉讼难度
来源:李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量:454

注意收集证据,降低诉讼难度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甲从成都某建材市场的一商铺购进“防水粉”2吨(共计80包,每包25公斤),以每吨760元的价格卖给了承建“××小区”商住楼开发建设工程的四川省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使用部分后怀疑有质量问题,于是与防水粉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成都BCD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CD公司”)联系,BCD公司却称未销售过防水粉给A公司且已停止生产该产品,后BCD公司派人到工地取样核对,发现该防水粉并非自己公司生产,其外包装虽印有:生产厂家成都BCD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厂址成都双流蛟龙工业区第一大道25号,但包装颜色完全不一样。
    现BCD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甲和A公司侵犯了其的商标权,要求甲和A公司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的赔偿金10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BCD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BCD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商标注册证
    3、工商局对甲的处罚决定书
    4、法律服务收费发票
    甲答辩称,确实销售过标有BCD公司厂名、厂址的防水粉2吨,但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更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事实;且销售标注原告BCD公司厂名、厂址的防水粉行为,已经过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责任。
    向法院提交证据:工商局对甲的处罚决定书。
    A公司答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没有侵犯原告BCD公司的商标权,不是适格的被告。
    向法院提交证据:甲向A公司的送货单。
    本案现正在审理之中。
    笔者观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如果构成,该怎样承担责任?A公司是否侵犯BCD公司的商标权?
    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首先应看商品的外包装。如果外包装上有BCD公司注册的“ ”标志,毋庸置疑,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外包装上没有“ ”标志,仅有厂名、厂址,虽企业名称中有“BCD”三个字,与商标相近,但由于“ ”并非驰名商标,因此也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笔者认为,原告BCD公司可以以“仿冒纠纷”的案由起诉甲。
    回归到本案,BCD公司是以“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但却无资料显示甲销售的防水粉外包装上是否仅印有厂名、厂址,还是同时印有BCD公司注册的“ ”标志。

    而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此我们须回到庭审中的证据来看。
    从证据看,原告BCD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能证明其对注册商标拥有所有权,而其提交的简阳市工商局对甲的处罚决定书确却不能证明甲有侵犯BCD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的处罚是:甲的行为属于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销毁剩余的防水粉,并处以罚款。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只反应出防水粉外包装上有厂名、厂址。除此之外,BCD公司无任何证据,尤其是防水粉外包装的照片。因此,原告BCD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甲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假设甲构成侵害商标权,BCD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甲卖防水粉2吨所获得的利益就一千多元,而BCD公司由于已经停止生产防水粉,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无法确定,因此只能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来判决,但10万元的主张明显过高。至于原告BCD公司提交的法律服务收费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果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则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A公司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我国现行法律无 “使用、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使用、购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应受处罚,因此,A公司作为购买、使用者,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商品,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律师提醒:
    不管是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还是其他案件中,对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本案被侵权方BCD公司,如果提交了甲卖给A公司的防水粉包装照片,则防水粉是否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相当明确了。而对于甲来说,即便其卖给A公司的防水粉确实侵犯了BCD公司的商标权,但甲如果能提供进货凭据来说明提供者且证明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由于甲本身不知道防水粉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至关重要的证据,BCD公司本是可以收集到的,但不知何原因,却没有取得,只徒增了诉讼难度;而对于甲,如果平时有索要、保存进货凭据的习惯,或许不会给自己引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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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进
  • 执业律所: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2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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