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133******271
被告:贺**,男,19**年**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村26号
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被告在商丘市商业银行平原支行贷款25万元,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欠3万元未还,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扣划原告工资总3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于2013年6月底以前偿还原告陈永平1万元,下欠2万元于2013年底以前付清。
二、 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邓广志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