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明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为一起组织卖淫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
来源:周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量:1366
案件简述:
被告XXX,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于2011年刑事拘留并因身体有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逮捕。被告XXX与其妻以家庭财产共同出资承租了一家休闲中心,主要是经营洗脚按摩业务,但在其妻的经营管理下连续亏损,几乎连员工的工资都无法支付。后逐步发展到以卖淫来维持。被告XXX虽是投资者之一,对卖淫的行为也是知情者,因此构成了涉嫌组织卖淫罪,被XX市XX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XXX的刑事责任。
本案评述及辩护观点:
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XXX的委托后,参加了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了辩护。虽本案被告XXX是投资者之一,与其妻共同投资于XX休闲中心,但被告XXX却并未直接介入XX休闲中心的经营管理,且被告也不是以此XX休闲中心为主业,而是以承接装修工程为主业。被XXX只是在闲时才到XX休闲中心坐坐,并不干预XX休闲中心的经营。案发后被告曾经潜逃,后自动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辩护,其辩护要点为:1、对被告XXX犯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被告XXX没有具体的管理行为,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XXX有法定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又因身体状况不佳。应对被告XXX从轻或减轻处罚。后经法庭审理认定被告XXX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又因被告XXX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最后判处被告X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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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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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明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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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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