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刚律师亲办案例
选择管辖法院,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合法权益
来源:张成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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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法院,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合法权益

(通讯员  张成刚)201311110时许,驻石泉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调委会、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成刚,接到交警大队事故科的电话称:2013110日浙江籍慈溪市观海卫镇的驾驶员张柿驾驶浙BP313X号小型普通客车,来陕西走亲戚,从石泉县城方向往石泉古堰集方向行驶,于当时1830分许,当其所驾驶的车辆行驶到210国道1198KM+82M处时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翻斗车时,恰逢与古堰集镇往石泉县城方向行驶的石泉县银桥乡曹松所驾驶的陕GU195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覃光琴)发生迎面碰撞,造成曹松和乘员覃光琴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覃光琴经石泉县医院抢救后于次日(111日)63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家属纠集了亲朋好友五、六十人将浙江驾驶员张柿团团围住,称要张柿抵命,更有冲动者对张柿推推搡搡,拉着张柿向死者鞠躬、磕头,也有向张柿身上浇撒冷水,更有者在张柿口袋拿出几百元钱去购买了白色的孝衣服饰,并强行地穿戴在张柿身上。此时的张柿作为一个外乡人,又惹上了人命关天的大事,除了默默地忍受难者家属的百般刁难的蹂躏,心中更是恐慌,眼神冷漠面无表情地直跪在死者前面烧着火纸,无助的眼泪打湿了双眼,时不时地用衣服袖口拭去脸上的泪珠,当地村组干部见此情景马上打电话通知交警大队请求交警大队派出所民警去将张柿解救出来,以便安排处理善后事宜。

此时的石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接警后,根本没有人手可派去死者现场解救张柿,事故科共有五名民警,要安排两名民警对本案的事故进行调查;一名民警安排去安康中心医院对摩托车驾驶员曹松进行抢救、化验工作;另派一名民警去西安作对驾驶员张柿做抽血化验工作,一名民警留下值班。但案情紧急,受难者家属随时都有可能对张柿实施殴打、攻击等伤行为,交警队的领导接警后马上召开了为时5分钟的紧急会议,会议决定要派出能劝解且能控制局面,更要熟知交通法规及交通损害赔偿的专业人士去现场开展工作。但此时的交警大队已经实在是抽不出专业人员了,从基层中队抽取的人员最快也要一、两个小时才能赶到,且基层中队的交通任务也都是定岗定责。事故科向会议队建议:请求石泉县交通事故调委会的调解员、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刚提前介入。此建议立即到了大队领导的批准,张成刚接到事故科的请求后,感觉时间紧,任务重,时间就是命令,以最快二十分钟时间赶石泉县红卫乡(现为云雾山镇)受难者围攻张柿的现场,见到云雾山镇的领导干部及派出所的人员在维持秩序及劝解,但谁也提不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现场的张柿仍显的无助,除了指望派出所民警维持自己不被挨打受伤,其它根本没有任何办法。张成刚见此情景,直接找到死者的丈夫,派出所的民警及乡镇领导各一名,给死者丈夫讲明了这样对待张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使事态严重,张柿的交通事故是过失行为,而死者丈夫纠集人员闹事,限制张柿人身并对张柿进行动攻击是故意的犯罪行为,劝解死者的丈夫要理性对待这起交通事故中自己妻子死亡的现实,别到时候自己纠集的人惹祸后,自己的交通事故还没有处理,还要为自己纠集的亲朋好友及其它人承担惹祸的法律责任,就是继续把张柿围住还是解决不了问题,这么多人围住张柿不但影响当地的治安,还更多影响了纠集的亲朋好友的生产生活,最终的赔偿款是给受难者家属,不会给受难者家属以外的人。受难者覃光琴的丈夫听信了张成刚的建议后,也茫然地提道如果他把亲朋好友散了,但赔偿怎么办?张成刚根据现场立即安排善后工作的处理,让受难者的丈夫立即选派他自己信得过又有能力、懂道理的三名代表前来参加协商,请派出所的同志将张柿带离现场,请乡镇干部提供场所、为协商提供条件。这三项工作很快得到落实,在场的亲朋好友及观看热闹的闲杂人员均慢慢散去。留下了受难方的丈夫聘请的3名参加的协商人员及搬运尸体的五、六个人,张成刚对受难方选派的代表进行登记,并宣布了代表方参与协商的纪律、权利与义务,经乡镇干部安排,在就近村委会办公室组织一次协商。协商会上受难方代表发言提出请求,受难方提出要赔偿人民币80万元,否则不安葬人,张柿对受难方提出的80万元赔偿的要求没办法接受,提出自己跟本拿不出80万元钱赔偿,自己就是答应赔偿80万也显然是一句空话,况且还有一名伤者在医院抢救,更不知抢救还需要花费多少钱,如自己说了空话,不但表现出自己的不诚恳,而且更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在张成刚的主持下双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磋商,协商会上张柿除了更多是道歉与赔礼外,对交通事故赔偿方案根本没有头绪,对交警事故赔偿规定也是一窍不通。张成刚见此情景,让张柿先想办法垫付安葬费2万元,支付给受难方家属先安葬人。另让张柿提供所驾车辆所够置的保险单,发现保险理赔金就达50万元,足够本案赔偿。张成刚马上表态,本案的善后处理赔偿事宜,自已会全程跟踪。会依据交警队的事故责任书下发后依法为受难方维权,受难方听到此表态后,接受了先安葬人的决定。于事故发生的第三日,受难方将死者安葬。

石泉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13123日下发了《石公交认字(2013)第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柿与曹松负事故同等责任,覃光琴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当事人各方领到事故认定书后,2013124日,张成刚再次召集受难方代表与张柿进行协商,协商会上双方对覃光琴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核算,按事故发生地陕西省的交通事故处理标准为15万元【交强险赔偿11万元,后余下的4万元,张柿只负责赔偿2万元(因双方系对等责任)】;且张柿所驾驶车辆的商业险保险额为50万元。就超除交强险的2万元,也系张柿的商业险可以继续理赔,也就是说覃光琴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柿方总共赔偿13万元,这13万元最终均系张柿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本案的处理中,张成刚发现,本案不仅可以按照事故发生的陕西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计算为15万元,更可以以诉讼的方式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理赔。按浙江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计算到29万元,交强险赔偿11万元,后余下的18万元,张柿按对等责任承担承担9万元的计算,这样受难方可以得到交强险的11万元及商业险的9万元,合计20万元。张成刚将此建议提议给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将信将疑,张成刚站在律师提供专业法律角度解释到,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就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所算,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中关于人身损害的法院管辖权为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的被告张柿及张柿的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在浙江省,因此浙江省慈利法院有管辖权,那么就可以按照浙江省的交通事故标准来对权利人进行赔偿。在张成刚的建下,最终因张柿承担了去浙江诉讼的支出费由权利人在浙江慈利法院起诉,此案经慈利法院调解,受难者家属领取赔偿款近20万元,比陕西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的赔偿金高出近7万元。

本案因选择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管辖权法院,赔偿金比事故发生地高出了七万元,张成刚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极大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注: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文中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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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刚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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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城关镇大北巷子(张成刚暂在石泉县交警大队五楼办公)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成刚
  • 执业律所:
    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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