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中介伪造委托书卖房 善意购房人利益获维护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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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2年8月28日,宝安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冯远诉称,2007年9月其与某中介公司负责人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其按约支付了房款,至今在该套房屋中住了5年左右。近日,被告不停地骚扰他家人,不仅擅自打开其家门,还多次找人来砸门。被告尹强辩称,2006年自己家老房拆迁,换到了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当时委托中介将房屋卖给肖某,然而没料到中介竟将房屋卖给了冯远,自己与冯远不存在合同关系,中介属于无权代理。而中介公司又辩称,自己曾多次与尹强电话联系,经尹强的口头委托才将房屋出售给冯远。

  法庭上,三方争执不下。尹强一口咬定没有授权中介与冯远签订卖房协议,而中介反复强调自己是经尹强口头委托的,并且每次转交房款时都说明是冯远支付的,但中介也承认卖房委托书确实是自己伪造的。

  一套房子引发多方利益大战

  互不相识的买卖双方为何会闹上法庭?2007年6月,尹强委托中介将房屋出售给肖某,双方以36.8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并约定在2007年底办好产权证和土地证。尹强将房票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放在中介处。然而在支付完定金及首付款后,肖某就向中介提出退房。“肖某在支付了20万元后无法联系尹强办理产权证,就与我商量把房子卖掉。”中介负责人余某说,“我电话联系了尹强,尹强在电话里委托我全权办理卖房子的事情,但是之后联系尹强办理房屋过户,尹强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推脱人在外地。”

  为了尽快办妥卖房事宜,中介余某伪造了尹强的委托书,在持有尹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协议原件、房票原件及房屋钥匙的情况下,以尹强代理人的名义与冯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4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冯远。余某在该协议上签署了尹强的名字。“交易价格比原先约定的价格还高了4.7万元。”余某觉得很委屈,明明是好心,却为自己惹来了麻烦。

  2009年尹强结婚,1年后擅自将这套房屋登记在了妻子名下,然而在2012年5月,尹强却又向肖某发函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之后不久便引发了与冯远的“抢房”大战。在尹强多次上门闹事并占有房屋之后,冯远将尹强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维护善意购房人利益

  经过多次的开庭和调查取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案中,中介未与尹强办妥相关委托手续,即以尹强的名义出卖房屋,属无权代理,但作为专业的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持有交易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房屋钥匙及委托书等身份信息材料,足以使不知情第三人相信其有权代表房屋产权人尹强出卖房屋。且从中介与冯远所约定的房款价格、买受人按约付款并对该房屋装修入住等情节综合考虑,可以排除中介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的可能,应当认定冯远系善意第三人。中介以尹强的名义向冯远出卖房屋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房屋买卖协议》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尹强承担。

  故法院判决尹强夫妻交付该套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冯远支付剩余购房款16.5万元;中介将暂存的剩余购房款4万余元交付给尹强。

  律师提醒:中介作为专业的二手房交易公司,在客户委托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不当行为是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卖房人在房屋交易中没有重诺守信是导致矛盾发生的另一个原因。为此法官提醒,订立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签定合同时要谨慎细致,签完合同后就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有礼有节,尽量通过沟通来化解,避免严重对抗。(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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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骆志宏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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