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平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送货单引发的货款追讨问题
来源:陈桂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量:590

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桂平律师

案例:甲为金属制品的实业公司,乙公司于2013110日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金属产品,甲按照乙公司的要求于201322日将乙公司订购的产品(价值人民币12万元)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方,乙公司安排了丙签收了前述产品,双方口头上约定的是货到后两日内付款。2013210日,甲公司仍未收到货款,于是联系乙公司催款,乙公司否认收到货物,于是拒绝付款,之后甲公司唯有委托律师起诉。

分析:甲公司在委托律师后,在举证收集方面难度比较大,当然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挽回了甲公司的损失。对于上述情况,是不少见的,在此,本人需要提醒各公司或者个人供货商的是有关送货单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1、凡是第一次合作的,无论事情多紧急,最好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是传真的合同,必须注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传真件等同于原件的效力,之后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间内交换原件,同时记得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长期合作的供货合同在送货前必须由对方公司出具指定授权的人签收货物的授权书,一方面需要有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另一方面授权书里必须写明收货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不少公司没给那个签收的人购买社保或者签订合同,万一对方公司赖账,供货商就是陷于举证困难。

3、反正是双方往来的对公文件,必须是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因为这三种印章是必须备案的,其他类似部门业务章,基本都是没备案私刻的。

4、在送货单上签收的人,必须核对其身份证原件与指定人的身份号码是否一致,如果没有指定的人签名,必须跟公司核对,同时让签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署签收人本人的名字,同时在送货单上写明其身份证号码。之所以这样,是考虑到如果公司赖账,供货商自己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授权时,还能追究签收人的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5、对于长久合作的客户,需要保留以往的交易记录,因为如果对方是公司,有可能因为管理层的变化或者企业资金问题,否认现有的交易或者拒付现有的货款。

6、对于部分小型供应商或者个人供应商,如电脑、零配件等供应商,有时是送货到人家门店,且签收送货单又是门店负责人的亲属或者员工的,更应该记得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不允许代签以及要求签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面)和核对原件。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即使是门店负责人本人,也应该让其写上身份号码或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无论是大型的供应商还是个体户供应商,经营本身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就货物供应及送货方面,需要多加注意,即使是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也必须注意实际履行中配套附件如送货单等的操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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