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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涉及10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836

 

 离婚纠纷涉及10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12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订婚,1995年登记结婚,199862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由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我与被告在200837日从固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因家人和亲朋多方劝说我于2009211日与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被告还和以前一样不过日子,好逸恶劳,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还动手打我,出于对婚姻的绝望我实在无奈于20095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68日判决我与被告不准离婚。但时至今日被告的态度变得越加恶劣,从上次起诉到现在两人没有语言上的沟通,已分居半年多,判决书送达后没几天被告又无故动手打我,我实在忍受不了被告的恶劣行为,两人的婚姻更是名存实亡,这种不健康的婚姻关系给我十多岁的孩子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无奈我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恳请法院从速判决。

被告张XX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这次离婚过错在于李XX。双方感情危机起因于我在XX饭店亲眼目睹李XXXXX村傅X搂抱在一起。2、我与李XX所居住的房屋是我父亲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是我父亲张XX的个人财产,我与李XX经营多年的加工业务年收入万余元全部被李XX隐匿,所以其他的共同财产她无权分割。3、我与李XX有共同债务2万元,这是我父亲承包地的补偿款,被我和李XX占用至今。4、婚生女张XX应由我抚养,李XX负担抚养费。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原因,双方人品与处世原则,为了下一代健康成长,婚生女由老实持重的我抚养比较有利。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张XX已超过十周岁,本院在庭前对其抚养问题进行了询问,其个人意见是愿意随其母李XX生活。原告的个人财产有个人衣物及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财产有三轮汽车一辆(价值8500元)、燃油助力三轮车一辆(价值4550元)、21寸电视机一台(价值800元)、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沙发一套(价值8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婚生女张XX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张XX负担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抚养费定期给付,给付方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年1231日之前给付本年度的子女抚养费,至张XX18周岁止)。

三、原告李XX的个人财产个人衣物及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财产原告分得燃油助力车一辆、21寸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沙发一套;被告分得三轮汽车一辆。

五、被告张XX给付原告李XX生活帮助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互敬互爱,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张XX现年12周岁,经征求其意见愿意随其母李XX生活,法院亦应尊重其意愿,孩子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张XX应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给付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由法院酌定。 对原告主张的正房五间、配房六间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主张的此房屋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因双方均未向本庭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原、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无处居住还有抚养孩子,生活存在一定困难,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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