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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依然无法和好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740

 

 判决不准离婚依然无法和好

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48日立案受理。

原告段某诉称:1983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在订婚后同居生活,1985年生女儿陈某某,19861016日生男孩陈某某,因家境贫寒,我被迫外出打工糊口,被告不但不体贴我,反而经常殴打我,饱受被告摧残和凌辱,长期以来,我过着担惊害怕的日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先后于20077月、20084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没有缓和,因夫妻不和已分居两年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我俩是事实婚姻,现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结婚生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属实,其余不是事实,结婚证虽然是骗取办理的,但是事实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原、被告一起生活在一起,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陈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了婚后婚姻状况的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认为证据4,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证明的内容不是事实。本院认为,证据4,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其证言也没有相应的证据相印证,而且是孤证,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为证人证明的事实不真实,本院认为证人证实的原、被告婚姻状况与本院两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矛盾,两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陈荣证实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至少50万元是证人的估计,而得出的证言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1983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未婚先居,198395日,原告段某、被告陈某明知段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原告却以其已婚的姐姐段某的名字与被告陈某骗取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结婚要件之规定,从形式上原、被告骗取了结婚证,从实质上,原告没有达到结婚的年龄,且是以他人的名字与被告登记结婚。该结婚证从登记之日起对原、被告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其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骗取登记结婚的行为发生在1986315日《婚姻登记办法》之前,双方26年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生育一男一女,群众也认为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以认定原、被告为事实婚姻关系。《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的事实婚姻仍受法律保护,纵观原、被告从相识到相爱、未婚先居,证明原、被告真心相爱,其婚姻基础较牢,同居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从90年末,原、被告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从2007712日至200842日,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我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充分说明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段某要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就婚后共同财产、债权的分割、婚后共同债务的承担,可以另行提起诉讼。鉴于被告陈某身患多种疾病需要休息为主,切忌劳累,离婚必然会给生活造成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补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原告一次性扶助被告1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付清给被告。

律师点评: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两次起诉离婚都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婚姻关系一直都无法和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婚姻自由。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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