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债务仍应共同承担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410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仍应共同承担
刘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刘、胡向张小宝借款3万元开小商品批发部,约定次年年底还清(不计息)。逾期刘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未按时还款。2004年,刘某夫妻俩偿还了借款1.2万元,剩下1.8万元未付。同年11月,刘某与胡某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子女归胡某抚养,全部财产归胡及子女所有,共同债务由刘某偿还。为此,张小宝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两被告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这笔借款确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你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曾约定各自财产为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此约定的相关证明,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你与你丈夫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各自债务各自偿还的约定,只对你们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你应当与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在你承担了此债务后,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对他要求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