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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离婚赔偿精神抚慰金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472

 

家庭暴力 离婚赔偿精神抚慰金

2006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吴英与被告林刚离婚并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判决丈夫林刚赔偿妻子吴英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200312月,林刚与吴英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58月,林刚为经济问题打伤吴英,吴英回到父母家居住并提出离婚。后经亲友劝解,夫妻达成书面协议:林刚今后不得殴打吴英,否则林刚自愿离婚并赔偿吴英精神损失五万元。

2006514,吴英在父母处吃晚饭较平常晚回家,林刚便不准吴英进家门。次日,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林刚一时冲动用拳头殴打吴英,致吴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数百元。事后,吴英以林刚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林刚按协议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刚的行为给吴英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已构成家庭暴力,吴英为此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故吴英要求林刚按协议约定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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