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汝才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抢夺后打人成抢劫,首都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获轻判
来源:毕汝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浏览量:783

少年打人成抢劫,首都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


  李某系河北邢台人,201279日,刚刚满17周岁。710日晚上22点左右,李某一个人在成都武侯区武侯大道闲逛,街上人稀车少,李某前方走过来一个打电话着急赶路的女子,见女子一人,路上车辆又少,李某顿时萌生抢夺手机的心理。趁女子不注意,李某抢夺手机就跑,女子在后面追喊。逃跑中,李某被一名听到喊救的路人拦住,李某便和这名路人厮打在一起,奋力挣脱后逃跑。这一切被路边的监控录像拍下。第二天,李某本以为没事就去上班,却被接到报案的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过程


检察院审查后,以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法构成抢劫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定罪处罚。李某家属委托首都刑事辩护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辩护,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具体案件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虽抗拒抓捕,但是对被害人并未造成实际伤害;李某案发后积极退还所抢劫的手机,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得以挽回;李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轻。基于以上理由,从有利于改造被害人的角度考虑,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组成合议庭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此案,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


首都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分析


   第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相比,共同点在于主观上都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点在于客观上是否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抢劫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同时还侵害其人身权。


  第二、刑法第263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两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构成抢劫罪。这就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三、我国刑法基于对未成人年保护的考虑,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另外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首都刑事辩护律师

以上内容由毕汝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毕汝才律师咨询。
毕汝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6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0层北京西站南、马连道路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毕汝才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W01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0层北京西站南、马连道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