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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xx,召xx诉青海xx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量:1295

xx,召xx诉青海xx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56月,原告国xx与被告青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修建的临街面一套面积为129.48平方米商铺房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分二次付清,在原告交付首付款后,被告于20051030日前向原告交付商铺。原告已依约交付了首付款,但至约定的交房时间届至又逾期五年之多,这期间虽然原告不断向被告催告和要求交付商铺,直至起诉时,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商铺。

本律师系本案原告(化名)国xx、召x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1.xx是否本案适格原告?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3.发生在合同签约前的阻却事由,能否构成被告对原告的免责抗辩理由?

4.原告主张合同权利的诉讼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判】经法庭开庭调查后,法院认定:

原告国xx与被告青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将购房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原告。但因被告的原因致使房屋一直无法交付。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被告自身的原因导致铺面长期无法交付,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予以给付,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召xx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因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铺面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被告的对此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的房屋无法交付的原因是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的抗辩理由,应该文件的发布时间及被告签收时间均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间之前,因此被告的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51030日前交付原告涉案房屋,但被告违约一直未能交付,违约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故此原告可以在被告违约期间随时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不存在超期、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合同法》第九、四十四、六十、一百零七条规定,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以(2011x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青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10日内向原告国xx,召xx交付本案商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xxx元人民币。

办案人:郭安青律师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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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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