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XX诉称:2009年8月27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夫妻关系尚好,未生育子女。
被告于2010年3月外出务工后至今不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
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王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丁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原、被告的《结婚证》2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4、证人胡长惠、王国民的出庭证言,拟证明被告离家2年不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
裂的事实。
被告丁XX未予答辩。
案情分析:
1、被告丁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在法律上来说,应视为其放弃当庭
质证权利。
2、原、被告婚后应当互相尊重,彼此忠诚,保持必要的联系与沟通,而被告离家出
走长达2年之久不与原告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审判结果:
1、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