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琮玮律师亲办案例
王XX与丁XX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王琮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8
浏览量:433

案情介绍:

    原告王XX诉称:2009年8月27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夫妻关系尚好,未生育子女。

被告于2010年3月外出务工后至今不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

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王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丁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原、被告的《结婚证》2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4、证人胡长惠、王国民的出庭证言,拟证明被告离家2年不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

裂的事实。
    被告丁XX未予答辩。


案情分析:

    1、被告丁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在法律上来说,应视为其放弃当庭

质证权利。

    2、原、被告婚后应当互相尊重,彼此忠诚,保持必要的联系与沟通,而被告离家出

走长达2年之久不与原告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审判结果:

    1、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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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琮玮
  • 执业律所:
    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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