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改变罪名 并保住性命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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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是A市人,无业,为获得经济收入,受张X委托先后三次将毒品从A市带到B市交给张X,运送毒品量为1481克,在第三次将毒品带至B市时被抓获。该案在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B市检察院以许XX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1481克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许XX,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
经过阅卷及与许XX会见后,本律师发现,许XX 虽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只有挣取运费的故意,绝无贩卖的故意。据此,将被告人许XX的主观故意,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在庭审中并就此发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许XX只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又从许XX归案后的态度、庭审中的表现等方面为其辩护,因此,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许XX运输毒品数量多,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许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在会见许XX 时,其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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