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葵霞律师亲办案例
沉重的代价
来源:杨葵霞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03
浏览量:448
              沉重的代价
  最近我作为一家单位代理人参与一个索取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案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为员工办有相应的社会保险,也从未出现过拖欠工资之类的情况,但唯有一点就是没有与该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案进入仲裁以后,我做了详细的调查,前任劳资员讲劳动合同期满后我们把原合同都销毁了,现任劳资员讲统一签订合同时我不止一次通知他来签,但他就是不来,后来就不了了之了,也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通知情况。
  该员工单就双倍工资这一项提出了高达三万多的诉求,我们接到案件通知后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以下几个理由进行抗辩:
  首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被申诉人过错,而是由于申诉人接到通知后拒不签订造成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应从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立法者的意图等方面综合考虑。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这是一条古老而朴素的法律谚语。如果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获得双倍工资,那无疑会鼓励众多的劳动者效仿,这显然与减少乃至杜绝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意图相违背。
  其次,被申诉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为申诉人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在审理案件中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实施之后特意发布新的指导意见,充分说明了不能僵化的理解法律条文,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再次,申诉人部分申诉数额超过法律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诉人于2008年2月起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截止2009年2月而从未向被申诉人主张双倍工资,也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此类推,申诉人2008年8月之前的双倍工资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我们还提出了由于申诉人拒不配合被申诉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给被申诉公司管理造成混乱,应赔偿相应损失的反诉请求,但总体来看用人单位在此案中还是非常被动的。庭后我们曾就双倍工资的性质、应支付的时间期限、受不受时效的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法律明确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要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员工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放任双方的劳动关系转变成为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很明显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在法制社会下,任何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任的。
  该案庭审后,经过仲裁部门极积而又辛苦的协调,近期将以调解方式结案,用人单位将付出高达一万多的赔偿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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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葵霞
  • 执业律所: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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